2月6日本报所发题为“汽车‘召回’,中国不该赶着鸭子上架”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记者从众多读者打来的电话中得知:对这篇报道所持的观点,有不少人表示赞成,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质疑者认为:汽车“召回”是中国在今后5年入世过渡期内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怎么能因为中国汽车工业承受不了其代价而不为呢?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并不是反对实施汽车“召回”,而是说中国汽车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要区分轻重缓急,汽车“召回”不是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的当务之急。
汽车“召回”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汽车“召回”主要涉及汽车事关人身安全和社会环境的可靠性问题,是国家有关汽车质量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企业对汽车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秘书长陈光祖指出: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必须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所谓汽车“召回”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汽车“召回”的整体研究,有关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宣传、解释,有关制度的建立,有关技术检测手段的配备,有关认证和监督机构的确立等等。
国外在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之前,一般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来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在中国几乎没有怎么做这些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下,有关方面试图就要推行汽车“召回”制度,不过是脱离实际的幻想。
有识之士奉劝有关方面回到现实中来,协调一致,脚踏实地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再谈汽车“召回”。
国际上有多种汽车“召回”模式。即使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都做好了,中国到底采取哪种汽车“召回”模式,也还需要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一番。
汽车“召回”本身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管理科学博士耿培诚指出:汽车“召回”,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而且涉及汽车行业发展水平问题。
他认为,在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以前,中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至少有两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其一,售后服务问题。对新车实行3年或5万公里的有限保修,这已经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售后服务标准。提高售后服务标准,对消费者有益。对中国大部分汽车厂家来说,这也是可行的。
其二,事故责任问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汽车缺陷所致的事故应由汽车厂家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其赔偿应该让受害者得到足够的补救,使汽车企业得到足够的教训。但中国当前的有关法规和执行习惯都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保护。这样处理汽车事故责任,对汽车厂家改进产品质量没有足够的促进作用,导致汽车质量事故增多。
耿培诚说:“这个问题远比汽车‘召回’问题急迫,解决起来却容易得多。有关方面不该将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放在一边。在这两个问题得到解决以前,不宜推行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不是当务之急。
入世以后,中国要与国际接轨,势必要出台一些新的法规,推行一些新的制度。其中,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这些工作有轻重缓急之分。
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以合法手段争取来的5年“过渡期”,是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宝贵机会。有关方面应当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宝贵机会,分清主次,做好各方面工作,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世界上一个独立的大国,不能没有汽车工业。但是,中国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很弱,主要表现在汽车开发能力薄弱,是一个非常严酷的现实。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无疑是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的当务之急。
权威人士认为:在“过渡期”内,有关方面在制定有关汽车的新政策和推行有关汽车的新制度时,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提高中国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特别要考虑如何提高中国的汽车开发能力。
汽车“召回”,脱离当前中国汽车工业的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国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显然不是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的当务之急。(本报记者姚福泰)
《中国汽车报》(2002年02月2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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