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天津市交管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提高机动车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持有交管部门委托书的检测站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标定,经标定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环保部门委托取得交管部门“委托书”的检测站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检,检测站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的监测规范检测,排放污染物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治理合格后,交管部门方可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手续;检测站车辆检测和调修等收费,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采用滚筒式制动力检测设备检测小型、微型汽车和轿车制动力检测不合格时,必须由人工进行一次制动距离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对存在如下问题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交管部门将视情节、后果暂停或撤销委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擅自修改控制系统内部数据和更改检测标准的;不按标准收费或只收费不检验车辆的;强迫或变相强迫被检车辆到指定的车辆修理、尾气治理等厂(点)修理或调试的;因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反映的;未获得委托而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通讯员杨毅苏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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