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王锋
温州新闻网1月16日消息:自备车在大街上被公路稽征所扣留,车主不服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车主认为车辆只在街路上行驶、不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同时瑞安市公路稽征所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市民向现行法律发起挑战的官司。由于原告在一审中败诉后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
去年8月9日,温州瑞安市国税局工作人员王锋驾驶着自己的自备车行驶于瑞安市城关 的西门街道时被瑞安市公路稽征所人员拦住,以王拖欠公路养路费为由,将王的牌号为浙C/F3822的轿车扣留。有着汉语言文学及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王锋对法律精通、意识又比较超前,他认为自1999年4月以来,自己的车只在市区街道行驶,供上下班使用,并没有上公路行驶,稽征所凭什么扣我的车,又凭什么要我缴纳公路养路费?在查阅后有关法律法规后,王锋于当晚草拟了状告瑞安稽征所的诉状,要求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撤销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他的损失。
8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立案审理。9月2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2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瑞安市公路稽征所的扣车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锋负担。王锋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的庭审上双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王锋称,按照税是无偿的、费的有偿的精神,不使用公路,就不应当交纳公路养路费。为了明确界限,他应该履行报停公路行驶的义务。但按照稽征所的规程,报停须交存车辆前后牌照及行驶证。如此,他将无法在市区街道行驶,交警随时会对其进行处罚。
而被上诉人瑞安市公路稽征所认为,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章第九条,对五条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原告这种类型的“只开街路不开公路”的机动车辆,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当缴纳公路养路费。
由于官司复杂,到发稿时止法庭未作出判决。(董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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