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登记的条件、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的凭证以及法律责任等,共14章83条。
·新《登记办法》规定,在新车注册登记时,除核发动机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外,还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简
化手续、方便群众,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车管所在办理各种登记时,只要见到登记证书及委托书,就不必让机动车所有人亲自到场。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许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也为开展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创造了条件。
·新《登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及军人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以前,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地原则,暂住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新规定对此进行了重大突破。
·新《登记办法》明确开办了抵押登记。对于银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车管所依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车辆可以作为财产抵押。但由于没有设定抵押登记业务,消费者无法用机动车抵押贷款,不仅影响了汽车消费,也影响了银行开展金融业务。
·新《登记办法》还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规定了除《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补领以外,其他所有登记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也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
·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委托国有大型企业专销店代办牌证;并有规范受理,限时完成登记手续规定。《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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