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刘驭) 在相当于欧洲I号法规的重型柴油车国家排放标准即将实施之际,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提醒各有关机动车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不达标车型,改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
总局强调,凡不符合新标准的车型不得继续制造,逾期继续生产超标车辆的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将责令召回治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
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大气环境,2001年4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新标准的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1992年实施的I号排放法规的水平,控制的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与老标准相比,柴油车排放污染降低了10%-30%,轻型汽油车排放污染降低了80%左右。
标准规定:1、自2001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大于3.5吨的重型车辆及车用发动机(包括柴油车和柴油与天然气混烧的客车及货车)都必须满足GB17691-200l《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2、自2001年10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3.5吨以下的轻型车(包括客车和货车)都必须满足GB18352.l-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要求。 .
据介绍,国家有关部门准备近期公布不达标的车型名录,并对这些不达标车型的停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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