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编者按:上周,本报刊登了有关广州市物价局计划大幅调低室内停车场收费的文章,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关注。其中车主在停车场丢车,究竟应该向谁索赔的问题最为突出。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律界人士、市消委会与保险公司四方。
欢迎广大读者就此参加讨论。
降低收费风险增加
骏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10个露天停车场,包括宏城广场后的露天停车场,10个室内停车场,包括天河南二路的宏发停车场)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如果执行新的价格政策,就算按照停车场满负荷运作的情况来计算,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与支出也只能打成平手。要降低成本,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停车场的产权单位降低租金;二是减少管理方面的开支。骏安方面认为,如果缩减公司能够主动把握的管理成本,就将意味着停车场风险也将随之增加。
骏安指出,虽然市民认为广州的停车收费高于香港的标准,必须降下来,但是没有看到两地停车场附带的风险系数也有差异。在香港,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如果车辆丢失,停车场没有任何责任;而在广州,正规的停车场则要为此赔偿,即使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停车场也还要受到保险公司的追赔。在停车场承担过多风险的前提下,单纯降低停车收费,等于将停车场置于左右为难的局面。因此停车场方面希望政府能够采用香港的做法,为停车场松绑,保险公司应该为分担社会风险发挥作用。
姑且不论免去停车场的保管责任对停车场降低成本的意义有多大,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究竟谁该负责,一直是个尴尬的问题。
赔偿一辆失车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如果停车场必须负起这个责任,则车场应该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将风险算进成本当中。然而,停车场方面表示,这种做法也会带来负面效果,高价将把更多的车主阻挡在停车场外。
分散风险也很难
但是将风险分散给车主、保险公司在目前的状况下是否可能呢?
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国桢老师告诉记者,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要看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协定,如果停车场与车主是租赁的关系,则停车场无需赔偿失车;如果是保管关系,则停车场必须赔偿,而实际上这种协定是很难鉴定的。
在这种关系模糊的状态下,车主的利益应首先考虑。即使停车场在单据上注明车辆丢失概不负责,也可能被当作单方面的强制规定丧失效用。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认为,任何经营活动都有风险,停车场不能因此推卸对车主应负的责任。
而收取了车主抢盗险保费的保险公司也不愿担起这个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各个保险公司车辆盗抢险赔付率明显高于其它险种,例如货运险、企财险、家财险,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治安的问题,二是车主的信用问题。如果停车场丢失车辆,保险公司不会考虑放弃向停车场追索的权利。
鉴于上述的现实状况,业内人士认为,停车收费牵涉了许多问题。车辆在停车场中丢失究竟该由谁负责,也就因此而成为一个相关联的棘手问题。降低停车费用将大大减轻车主的负担,受到市民的欢迎,但与此同时,一些相关的问题也不得不请有关部门认真地处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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