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私家车的肖女士日前向本刊提问:“我已经交了养路费,为什么经过一些高速公路还要交通行费?”
本刊特邀市公路局的同志予以解答。
养路费和通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说明这个问题,先要搞清什么是养路费,什么
是通行费。
现行养路费征收,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91)交工字714号文《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换句话说,养路费也就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第四条又规定:“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北京市的养路费征收工作,是依据四部委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办法”而依法进行。
“要想富,先修路”,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也为实践所证明。没有公路现代化,就不可能有经济高速发展。截止到2000年底,本市公路总里程已达12800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30多公里,公路密度为每百平方公里82公里,居全国之首,早在几年前就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乡乡通油路。
首都公路建设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这些成就凝聚着公路职工的汗水、心血和智慧;但同时也需要大量资金作依托,养路费就是重要来源。可以说,没有养路费,就不会有北京业已建成的四通八达的公路网。
车辆通行费,是对通过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按规定收取的专用资金,主要用于所建公路基础设施的集资款和贷款的偿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公路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公路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利用贷款、集资、外资等多渠道资金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经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合理的通行费用以偿还贷款。
为规范通行费的收取,1988年1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1992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细则”,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下列公路和公路桥梁),需要偿还贷款或集资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一、长300米以上的桥梁。二、高速公路。三、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和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通行费并不是无限期收下去,一个重要原则是一旦还清贷款或集资款,应当立即停止收费。北京市公路局所辖的京良公路永定大桥,还清贷款后,已于去年4月1日停止收费。据悉,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李相/文)
所属专题:车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