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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36种违章快捷处理(五~八)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3月21日 17:50 车行天下

(五)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六)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七)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八)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以上内容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提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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