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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36种违章快捷处理(一~四)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3月21日 17:16 车行天下

(一)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二)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 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三) 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四)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以上内容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提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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