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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车泊位证明须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8日 15:05 汽车周报

  凡居住在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本市机动车牌证前,均须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摩托车除外)。

  一、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提交下列的材料,到其法人代码登记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1、有停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法人代码、建筑规划平面图、本单位拥有停车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证明。

  2、租用其他单位房屋的,须出具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建筑规划平面图、租用房屋附属的停车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租用中、小学校房屋的,还须出具中、小学校开具的且加盖区教季或区教育局公章停车证明。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单位,须出具距单位实际地址一公里以上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及占用停车场缴费凭据(新购机动车领取本市牌证的,缴费凭据的有效期为一年)。

  4、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其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不一致时,到备案所在区办理。备案所在区与市行政区划不一致时,到备案所在区办理。

  (2)购车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3)市公交总公司系统的营运车辆,统一由市公交总公司或下属各公司到局秩序处办理。非运营车辆仍到购车单位所在区办理。

  二、私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出具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1、私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2、居住在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住宅租凭合同“和产权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个人,须出具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在以内的非战友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及战友用停车场缴费凭据(新购机动车领取本市牌证的,缴费凭据的有效期为一年)。

  4、对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已到入住日期的购房协议,到实际住址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三、外省市机动车办理30日以上进京通行证,按照本市单位和个人购车规定,出具其具备停车场地的有关证明。

  四、机动车辆更新、过户或外省市机动车转籍到本市,属城八区的,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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