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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车市:四大矛盾之下深藏的“痛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7:5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27日专电(记者:高路) 站在年关回望国内车市,前些年火爆“井喷”的景象不再,2005又是平淡凄清的一年。透视车市的一些“异状”,可以察觉到汽车业有着难言的隐痛。而四大矛盾困局之下深藏的“痛点”,正是诱发车市异常脉动的关键所在。

  矛盾之一:销量攀升,利润骤降

  面对2005年的产销成绩单,业界人士投以欣慰的目光。数据显示,1至11月生产汽车514.47万辆,增长10.24%;销售513.76万辆,增长12.07%。其中,基本型乘用车销售245.64万辆,增长22.52%。轿车等乘用车增长50万辆,增幅高于去年,从这一点上看,2005车市并不低迷。

  不过,另一项指标却揭开了车市“看上去很美”的面具。据统计,2005年前三季度,全行业销售收入8417.7亿元,同比增长7.18%。与此相对的却是,利润总额为361.35亿元,同比下降39.29%。单车平均价格从2004年的14.63万元降至12.93万元。

  国内6224家汽车企业的利润同比下降39.29%,亏损额近80亿元,同比上升91%。在重点汽车企业(集团)中,超出1/3企业出现亏损。一汽、上汽、东风长安、广汽、北汽、庆铃和重汽等八大集团的盈利能力骤然下降,其中,一汽、上汽和东风分别下跌75.86%、59.29%和21.23%。

  日前在苏州举行的长三角汽车联合体会议上,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说,“增产不增收”的原因,除了上游原材料价格攀升之外,主要在于车价的“跌跌不休”。作为销量攀升的代价,“赔本赚吆喝”的厂家,要为愈演愈烈的“暗降”策略垫钱;而利润不断被挤的经销商,则要承受厂家持续加大的“压库”力度。

  价格战的弥漫硝烟下,无人是胜者。这恰如一句歌词所写,“就算天昏地暗”,到头来大家都不过是“落下一身冷汗”而已。

  矛盾之二:新车辈出,市场冷眼

  2005年,新车上市大步流星。数据显示,当年国内市场包括改进型在内的新车,共推出80多款,平均每4天就有1款上市,这一频率在全球车市堪称第一。

  然而,“新车效应”究竟如何?业内专家难掩失望。贾新光对记者说:“一年间, 新车接踵而至,但消费者可以说是无动于衷。根据最新统计,2005年购车者最钟情的车型,依然还是‘老四样’——老桑、捷达富康夏利。”而中汽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则描述说:“车型越来越多,销售却越来越难,价格跌跌不休,市场波澜不惊。上市没多久,就搞降价促销,新车效应越来越小。”

  事实表明,众多“新车”的上市,其背后暗合着厂家的两种意图:一是争夺细分市场,不少新车大多是已上市车型的改进型,推出的目的在于抓住不同排量段的市场;二是借助新车上市,亮出降价的诱惑,推出“加量不加价”等暗降促销手段,“换一种优雅的姿态”应对市场“价格战”。

  有分析进一步认为,上述第二种意图,很可能恰是新车辈出的“醉翁之意”所在。而厂家如此推出的新车,难免会使新车效应大打折扣。

  专家指出,近来在国内车市,新车的遍地开花,标志着汽车市场的“车海战”已经打响并开始全面升级。在此态势下,新车的生命周期必将进一步缩短。

  矛盾之三:行业自律,无人响应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汽车投诉量比例逐年增加,在“投诉增幅居前十位的商品”中排名第二,仅次于移动电话。在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中,尤以汽车买卖合同中暴露出的问题居多。

  为此,在国内一些城市,相关协会制订了一些自律规范。但张伯顺说,尽管内容很有现实意义,却陷入了无人响应的尴尬境地,“出台之前千呼万唤,出台之初好评如潮,结果却是一番冷遇”。

  他举例说,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针对汽车买卖中的不合理条款,制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得到各方很高的评价,一些省市地方协会还到上海“取经”购买样本。但当真正推向市场后,连上海本地也都没有采纳。在北京,汽车流通协会日前推出一份行业自律规范草案,作出四项力度很大的规定,内容都很好,却也难以落实。

  对这一矛盾,贾新光分析说,前些年车市火爆时,汽车经销商已经习惯于“朝南坐”,做买卖只是填写内容简略的合同,甚至不使用合同;如今,车市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但不少经销商依然本能地试图逃避合同的“紧箍咒”,消费者的权益仍被漠视。

  法律界专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由地方协会牵头制订示范合同的行业自律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就会遭遇一厢情愿的尴尬。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汽车“三包”政策的大气候还未形成,仅仅用一份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示范合同来作约定,是难以奏效的。

  矛盾之四:新规强力,实施乏力

  当然,绝不止是汽车“三包”规定的“千呼万唤难出炉”。事实上,即使是出台了的法律法规,也不等于能够落到实处。

  2005年是我国汽车产业实施法制化管理引人注目的一年,“办法”“条例”“规范”“标准”,不时映入眼帘。相继出台与实施的新规包括:取消进口车配额限制、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其中,4月1日诞生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成为这一年对国内车市业态影响最大的新规。

  根据《办法》要求,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这意味着未获汽车制造商确认授权的经销商,将无法继续售车。

  然而,“十一”大限早已过去,“生存还是死亡”的车市大洗牌并没有出现。从逻辑上说,“十一”之后,未获授权的经销商只剩下两种选择,要么成为二级经销商,要么被淘汰出局。但现实的情况,和不少人预测的车商“大逃亡”景象截然不同。即使没有取得资质的经销商,也并未很快被“扫地出门”。于是,业界出现一种说法:“出台前吓人一跳,实施后虚惊一场。”

  原因何在?专家分析认为,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大限”选择的时机不尽合理。根据2005年年初的统计数据,全国3万余家汽车经销商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含4S店)只占7%,而多达93%悉不“在编”。因此,有观点认为,出台前缺乏调研,使得“大限”缺失了执行的基础,这就影响了这一强力新规的权威性和认同度。

  正是有鉴于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最新规定,《办法》中关于“品牌经营”的确认最后期限,将从本已“到期”的2005年10月1日,延后至2006年12月31日。有专家表示,这一调整是从实际出发的。(完)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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