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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双方争论焦点:召回和三包是不是政府应该管的事?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26日 20:03 中国汽车报

  一方认为:上述政策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认为:保障质量应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

  张宏庆:

  我参与过"三包"标准的制订,感觉到有一个争论比较热烈的问题,就是"三包"标准的制订政府该不该管。我个人的意见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这不是矛盾的。

  为什么说不该管的不管呢?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应该负完全责任,这是责无旁贷的。在国家的"三包"标准制订之前,"三包"在我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企业就开始制订自己的"三包"标准。这20多年来,虽然没有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也在执行自己的"三包"政策。为什么呢?因为企业认识到了"三包"的重要性。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企业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三包"标准也在逐步完善,目前仍在向着越来越有利于市场、有利于企业、有利于用户的方向发展。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后,对消费者的承诺只能越来越高,谁退步谁就要走向衰败。这是第一个理由。

  另外,据我所掌握的情况,现在其他国家还没有一个"三包"标准。

  第三点,对于企业来说,现在有没有法律的管制?是有的。《消法》、《质量法》、《企业法》、《合同法》都对企业进行了管制和约束,企业必须在国家这些法律的范畴下发展。因此我认为,政府没有必要把法律制订得那么细,管到企业个体的"三包"标准上去,那样,等于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从这几个角度讲,政府对"三包"标准是不该管的。

  但反过来,我要说为什么该管。

  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这个标准是为谁制订的。在我国生产的汽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来经营的,包括生产活动、营运和租赁。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的概念应该划分清楚。汽车用户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其中有一个弱者,就是消费者。作为政府,完全应当保护弱者。如果没有政府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他们?企业当然也在努力,但制订一个标准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走到一起来是非常必要的。

  去年,国产汽车销量是236万辆,轿车是72万辆,占了30%。扣掉出租车、租赁车、公务车,消费者群体的购买量应该在15%-20%。这个比例不小了,以后还会增长。因此,政府现在制订"三包"标准已势在必行。

  鉴于以下3方面原因:一是形势的需要;二是我们已有了20年的"三包"试行的经验;三是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已达成共识,需要制订一个"三包"标准--我认为,制订"三包"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它的定位应该是《质量法》和《消法》下面的一个标准,所管的范畴也不是所有的汽车用户。

  召回制度的制订,应该借鉴"三包"的办法。召回实际上是在"三包"基础上更进一步的为客户服务的汽车用户。

  殷兆龙:

  政府在目前阶段,要创造这样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我们的好产品在市场上发展壮大,使低劣产品退出市场,使资源向优势企业转移,这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就是要促成这种形势的发展。

  再说质监总局为何要管,因为法律规定,国务院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这在法律中已经授权了。国务院要求质监总局对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3款中讲,生产者如果不向消费者负责,质量监督部门就要责令其改正。可见,法律已经赋予质量监督部门以权利,不执行便是失职。另外,《消法》中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必要时采取措施。因此,这不是政府拍脑袋决定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所以企业、技术部门、中介机构、媒体都应该清楚,不是政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消费者要依法维权,法律是我们在一起讨论问题的基础和准则,抛开这个,我们没有共同语言。

  缺陷汽车的管理办法涉及主动和被动的问题。一般是主动的,但主动也要通过政府,要让大家知道你这种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至于被动的,如日本三菱,他是隐瞒事故,私下处理,不向政府报告,他实际上是在危害社会安全,因此,要从公罚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这是行政职能所要求的。

  通过研讨会,我们要把信息传达给企业和媒体,制订这两个规定是从保护公众安全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法律应该向消费者倾斜。因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在自我维权时他是弱者,其法律意识,经济承受能力和对产品的认识和辩别能力相对于经营者而言都是弱者。在此,希望媒体和中介机构在这方面配合好,宣传好。

  企业C:

  "三包"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上的名称,用质量保证或质量担保更为妥贴。从法律角度讲,没有什么东西是"包"的,只有修理、更换和退货。不论是从《合同法》还是从其他法律规定看,说到法律责任就是这3种。中国在1985年制订"三包"规定时,有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针对假冒伪劣行为,政府希望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对消费者负责的汽车厂商都已经有了质量担保规定,是否还有必要延续"三包"的说法值得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基础条件下,我们出台的"三包"规定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的东西?质量担保目前已成汽车生产厂家的竞争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手段对企业的干预应该到什么程度?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我认为,应该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可以规定企业要有一年的担保期。但在担保期内,什么条件下修理、什么条件下更换,应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规定。

  谢鹏鸿:

  美国的制度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欧洲的制度是强制认证、主动召回。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被动召回,都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实行的。如果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人愿意做召回这件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代表公众的利益,督促企业进行召回。当然政府不能胡乱行使权利,在召回的草稿中,大家可以注意赋予程序性的东西非常多,而且政府规定的召回门槛也是比较高的。所谓政府指令召回,指的是政府发现问题,进行检验后发现确实有问题,而企业拒不召回的情况下,政府所应采取的措施。这样的程序,就不存在政府滥用职权的问题了,而是必要的法律威慑。这样的召回制度,从框架上来说,我认为是可以执行的。

  至于"三包",如果说企业做得都很好,都没有问题,恐怕就不会发生如此多的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官司和投诉了。这么多投诉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栽些企业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二是消费者的要求超过企业承诺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法院的法官都可以通过自己对《消法》和《质量法》的理解进行判断。如果国家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一个准则,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都无法保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认为政府应该制订一个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

  张文魁:

  我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有时看当地电视,每个月都有关于汽车召回的新闻,召回在国外是很普遍的,但是国外汽车厂商一般都是主动召回,很少是被动召回。在竞争的压力下,为了树立信誉、为了赢得消费者,他们必须主动召回。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汽车召回要同国际接轨,召回不是行政部门强制性的命令。不要对召回做歪曲的理解、歪曲的认识,更不要对召回做歪曲的执行。

  企业也可以自己搞"三包",将"三包"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作为取信于消费者的一种手段。

  到底由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完全依靠行政部门行吗?这是一个很迷惑的问题。其实,行政部门往往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而自身出现许多腐败现象。

  我开个药方,对于我们国家的汽车行业来说,要扩大竞争,要放松市场准入,我们这个行业可以设置一些合理的、必要的市场壁垒,比如说召回去制度、"三包"政策。如果我们的一些大企业,自己主动地倡导召回制度,那么"三包"和召回去就可以成为一种市场壁垒。

  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一般的小企业是不敢干汽车的,因为召回是要付出大量资金的,汽车行业的壁垒是很高的,它必须是高投入的、大规模的。召回在国外是一些大企业作为一种行业壁垒来搞的,它要求高投入和雄厚的技术研发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小企业是根本无法进入汽车领域的。我认为,我们的大企业可以试着搞一些主动召回,树立企业形象,改进质量,让竞争来提高行业进入壁垒,在行业内进行大规模的重组,而不是依靠政府。

  企业A:一个新的法规在出台前,让有关各方面充分沟通是非常必要的。汽车的"三包"和召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中国汽车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在行业里已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视客户为上帝是一个成熟的汽车企业的根本宗旨。我们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悟出了质量、顾客和顾客利益的真正内涵。我们已经把质量和服务提升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层面上认识,并在实际过程中大力推进。我们公司从卖第一台车开始,就着手进行了两方面工作:一是提高产品设计、制造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质量;二是加强质量保修,为顾客服务。尽管国家现在才开始对实施汽车"三包"和召回制度进行讨论,但我们公司实际上早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很强的质量保修责任体系。虽然这个体系在形式、程序、实施主体上与"三包"和召回讨论稿有所不同,但为消费者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本质是一致的。实践证明,总体效果也是好的,只需要在局部做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一个成熟的企业,一个立志做强、做大的企业,必须有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和行为。这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如果不为消费者服务,企业就没有竞争力,就要被淘汰出市场。这是不需要政府来进行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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