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牡丹交通卡自1999年7月1日正式使用后,即为驾驶员行车上路的有效证件之一。持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牡丹交通卡,此卡与驾驶证的正证、副证同时使用。遇交通警察检查时,应同时出示。驾驶员在接受交通违法、事故处理时,须出示牡丹交通卡,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事故及处罚结果写入牡丹交通卡中。对未持有有效牡丹交通卡的,交通警察将暂扣其驾驶证,驾驶员须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2、牡丹交通卡遗失、损坏或需变更牡丹交通卡信息的,驾驶员应及时凭本人驾驶证、身份证直接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交工本费补领牡丹交通卡空卡。补卡后须返回备案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录入交通管理信息后方可使用。
3、在1999年7月1日之前,牡丹交通卡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分分值为0分,原有的交通违法处罚及事故处理积分保留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计算机系统中。牡丹交通卡系统启用后,驾驶员新的记分分值将记入卡中,并通过交通警察手持刷卡机传送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计算机中与原积分累加,当驾驶员的积分在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计算机系统中积分超过12分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通知该驾驶员参加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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