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事侦查
第十节办理机动车及牌照被盗(抢、骗)有关证明
第九十二条办理机动车及牌照被盗(抢、骗)有关证明的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
地址:东城区王佐胡同1号后门。邮编:100009。电话:64034396。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被盗(抢、骗)后,报案人应携带被盗(抢、骗)车辆的行驶执照,到当地公安分(县)局刑警(大)队报案。私车应携带车主身份证,公车要开具单位证明。被盗(抢、骗)机动车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高中档机动车,应交此车全部钥匙。
第九十四条办理被盗(抢、骗)机动车养路费注销和补办丢失牌照手续的,在报案一个月后到接报案件的刑侦部门开具《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五条被盗(抢、骗)机动车需办理保险索赔的,在报案三个月后到接报案件的刑侦部门开具《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并携带《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和从保险公司领取并填写的《机动车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和《机动车辆保险出险证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六条被盗(抢、骗)出租车需办理更新手续的,按规定在报案六个月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更新手续证明。若丢失《机动车辆保险单》,应让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第九十七条被盗(抢、骗)机动车被追缴或找回后,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险的,到保险公司和接报案的刑侦部门分别开具《机动车辆保险出险证明》、《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八条被盗(抢、骗)机动车找回后,需要办理起征养路费、牌照、车辆手续随车丢失证明的,先到接报案的刑侦部门开具《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手续。车辆被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的,先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
第九十九条被盗(抢、骗)机动车找回后,如果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应携带保险公司开具的《被盗抢保险车辆处理证明》及购车发票,到接报案刑侦部门开具《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到市公安局刑侦处办理机动车案件证明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一九九九年
所属专题:用车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