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通行证
第一百九十四条办理冷藏车、罐车系列货运通行证的,应先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一)属冷藏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系统的,持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所属局级介绍信及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2农口系统的,由市政府农林办统一办理;
3其他单位的,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该类通行证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二)属水泥罐(泵)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系统的,由市建委统一办理;
2部委系统的,持局级以上介绍信、准予施工批复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3其他单位的,持市建委批复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准予施工批复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该类通行证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三)属油罐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级单位的,由市石油公司统一办理;
2专业运输单位的,持公司一级的介绍信、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3其他单位的,持单位介绍信(部队应持师级以上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油单位合同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该类通行证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四)属喷药罐车的,应凭市园林局的介绍信、行车执照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办理重点工程施工车专线货运通行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行车路线、施工期限)、开工证明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审批,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第一百九十六条办理搬家(货运)通行证的,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搬家公司的,持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申办(该类通行证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二)个人搬家临时借用车辆的,持搬家人单位介绍信、准迁证明,可办理通行证(一至三天)。
第一百九十七条办理有效期为七天以内的超高、超宽、超长(货运)通行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起止地点、行车路线和货物的高、宽、长度),到起运点的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第一百九十八条办理其他货车通行证(一般货运通行证及菜、蛋、奶、绿化、维修、邮政专用通行证)的,应持五委办(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农村办公室、市政管理委员会)或局级以上介绍信,提前三天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审批办理,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并每季度换办一次。
第一百九十九条办理专线客运通行证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禁行区域内单位申请办理客车专线证的,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证窗口审批办理(跨区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二)申请办理长安街、府右街、南北池子、南北长街、台基厂大街、新兴桥的客车专线证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其他专线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的办证窗口办理,并每季度换办一次。
第二百条单位8座以上客车申请班车通行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领取《班车审批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到沿途停车站点所属交通支(大)队审批。
(三)到起始点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领取班车证。
第二百零一条办理外埠客运通行证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并可凭尾气合格证和旧通行证,换办下一季度外埠客运通行证(车辆更新、过户的,凭北京市交通局客运处介绍信、客运证、尾气合格证和当地政府介绍信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介绍信。
(二)车主本人的当地工商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
(四)经当地运营部门审批的路线审批表。
(五)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客意外险的保险单。
(六)北京市交通局客运处核发的客运证。
第二百零二条办理长期进京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指定的检测场检测尾气。
(二)到寄宿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登记备案。
(三)凭备案证明、尾气检测合格证、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证、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长期进京证(三十天以上),并按季度换办。
第二百零三条办理临时进京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各进京路口检测尾气。
(二)持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介绍信、机动车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交界分队办证处办理临时进京证(三至五天)。
(三)需续办的,凭进京介绍信、临时进京证、符合要求的尾气合格证、行驶证、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续办手续。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移动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购车发票和《停车泊位证明》,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移动证(一至七天)。
第二百零五条本市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具单位介绍信,写明单位领导、安全检查员和司机姓名,以及车型、车号、单位电话。
(二)到所在地区、乡镇安委会检验车辆。
(三)经检验合格后,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加盖机动车管理专用章。
(四)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处领取旅游通行证。
第二百零六条外埠旅游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应在各区县交通支(大)队交界分队办证处办理进京通行证时,在进京通行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百零七条办理各类通行证,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 一九九九年
所属专题:用车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