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1、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2、单位的机动车,交验单位让明。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4、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经批准的除外);
5、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根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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