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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赔款优待证您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9月12日 10:36 《汽车与安全》杂志社

  随着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然而,该险种在操作上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如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任意加大无赔款优待比例。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惩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阻碍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健康发展,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同时也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埋下了隐患。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不论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则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10%。不得提前给予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改为无赔款退费,严禁保险公司擅自浮动费率。无赔款优待按下列公式计算:无赔款优待=续保险种应交保费x10%。新规定取消了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看缴保费20%"的规定。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改革行为到底谁是受益者呢?

  首先,从表面上看被保险人在上一年度或几年无事故续保时无赔款优待减少了一部分,实际上这种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的瓣规定是对被保险人最负责的做法。

  一是杜绝了个别保险代理人以高额返还招揽业务后"吃单"的现象,小事故自己掏腰包赔,大事故一跑了之,保户受到损失后无门索赔。

  二是保户在遭受意外灾害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能够快速及时得到补偿。因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订是以科学的大数法则为基础的,所收取的保费除一部分用于营业开支外,绝大部分用做赔款准备金。高额返还后赔款准备金势必大量减少,给经营带来潜在风险,造成保户肇事后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直接损害保户的利益。

  三是采取了无赔款优待的方式,取缔原来退费的方式。从源头上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有利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了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给自身带来的经营风险。所以说中国人民银行无赔款优待这一新规定的出台,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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