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者的权利来源于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1962年3月15日,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有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正确地了解商品,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有权对消费事务提出意见。这四项权利的提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1993年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权益更加细致地归纳为9项:
1、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由于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而造成了消费者健康损害甚至夺去生命,或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应该由生产经营者予以赔偿。
汽车安全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消费者来说关系到生命安全,因此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汽车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的质量检验标准要求,不能存在事故隐患。除了已有的强制性检验标准外,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要求对9座以下乘用车进行正面碰撞试验,引进的轿车车型一般都进行这方面的试验,一些国产车尚未进行这方面的试验,特别是平头车,需要经过试验、改进、再试验才能满足要求。
2、知悉真情叹。也就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汽车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配置、性能、主要参数、生产日期、检测合格证、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对汽车来说,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进口汽车的产地,往往被忽略。一些经销商卖所谓的库存车,有的实际上是事故修复车,这些情况消费者都有权知道。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汽车,有权在购买汽车时进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或享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5、获得赔偿权。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保护性权利,也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可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这一条在执行中有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没有普遍地实现。消费者团体保护消费者的手段包括:组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受干扰的评议,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商品比较试验,指导消费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
7、获得知识权。也就是有权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厂家和商家责任、商品知识、消费行为等方面的知识。
8、维护尊严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等。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谩骂、诽谤、殴打等,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批评,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失职行为。
还有一条法律,虽然没列入消费者权益,但是实际上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就是经营者要承担“三包”义务。这一点在汽车经营上特别重要,因为汽车产品的包退、包换是最难的事。汽车是复杂的机械,许多问题不是一眼几眼就可以看出个所以然的,要在使用中才能逐渐发现,而汽车又是极其昂贵的商品,因此退换对消费者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这也是上帝的权利。(希备)
所属专题:购车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