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含军队生产经营单位)办理车辆牌证规定
申领新车牌证,车辆须是列入北京市环保局《排入合格车型目录》,改装车需有《底盘合格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到指定的检测场验车,合格后三个月内凭下列有关手续办理牌证。
1、交验车辆来原合法凭证。
(1)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销售发票第二联、交存第四联。(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全挂车可不经工商验证)
(2)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
(3)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4)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中央、国家机关报或部委调拨的机动车的调拨单。
(6)外地转入车辆的原籍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档案、转籍通知单及交易凭证。
(7)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8)赠送车辆的赠送证明和国家主管部门或省、处自治区、直墨守成规市政府的批准证明,进口车辆还需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
2、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交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表》符合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5、城区、近郊区的单位购买汽车,须交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6、交验已投保有效期为一年的本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
7、汽车、摩托车报废更新,须提交解体厂回收车辆证明和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机动车牌证注销单。
8、本市所属的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在35%以上的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购买大、小型客车、摩托车,须交存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批准证明。
9、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并交复印件存档,不能确认企业性质的交存市控办或区县以上工商部门证明。
10、外地驻京联络处或其它驻京分支机构凭派出地控办批准单到我市控办更换批准单。
11、提交已经检验并加盖检验员章的“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关审进口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时申领临时行驶牌照的须交回临时牌照。
13、城区、近领区不予核发农用运输车和各种摩托车牌证,远近区、县单位购置的各种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远郊区、县有摩托车检测线的上线检测车辆,无摩托车检测线到交通支(大)队或地区车管我人工检验,合格后领取“京B”号牌和行驶证。
14、领取号牌后按规定安装,并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持备案证明、车辆照片、养路费交纳凭证、待办凭证十五日内到原发号牌车管所领取行驶证。(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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