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办理冷藏车、罐车系列货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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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冷藏车、罐车系列货运通行证的,应先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 属冷藏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市商委、经委系统的,持商委、经委所属局级介绍信及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 农口系统的,由市政府农林办统一办理;
- 其他单位的,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 属水泥罐(泵)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建委系统的,由市建委统一办理;
- 部委系统的,持局级以上介绍信、准予施工批复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 其他单位的(使用期限原则上应在集中浇铸期内),持市建委批复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准予施工批复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 属油罐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级单位的,由市石油公司统一办理;
2、专业运输单位的,持公司一级的介绍信、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3、其它单位的,持单位介绍信(部队应持师级以上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油单位合同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 属喷药罐车的,应凭市园林局的介绍信、行车执照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第二条
办理重点工程施工车专线货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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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重点工程施工车专线货运通行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行车路线、施工期限)、开工证明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审批,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第三条 办理搬家(货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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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搬家(货运)通行证的,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搬家公司的,持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申办搬家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申办单位该类车总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二)个人搬家临时借用车辆的,持搬家人单位介绍信、准迁证明,可办理通行证(1-3天)。
第四条
办理超高、超宽、超长(货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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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效期为七天以内的超高、超宽、超长(货运)通行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起止地点、行车路线和货物的高、宽、长度),到起运点的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第五条 办理其他货车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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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其他货车通行证(一般货运通行证及菜蛋、奶、绿化、维修、邮政专用通行证)的,应持五委办(商委、经委、建委、农办、市管委)或局级以上介绍信,提前3天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审批办理,办理时应交验尾气合格证和运营证。
第六条 办理专线客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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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线客运通行证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禁行区域内单位申请办理客车专线证的,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证窗口审批办理(跨区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
(二)申请办理长安街、府右街、南北池子、南北长街、台基厂大街、“八王坟—新兴桥”
的客车专线证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其他专线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的办证窗口办理。
第七条 办理班车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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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8座以上客车申请班车通行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领取《班车审批表》按规定填写;
(二)到沿途停车站点所属交通支(大)队审批;
(三)回起始点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领取班车证;
第八条 办理外埠客运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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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埠客运通行证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并可凭尾气合格证和旧通行证,换办下一季度外埠客运通行证(车辆更新、过户的,凭北京市交通局客运处介绍信、客运证、尾气合格证和当地政府介绍信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 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介绍信;
- 车主本人的当地工商营业执照;
- 机动车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
- 经当地运营部门审批的路线审批表;
- 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客意外险的“三险”保险单;
- 北京市交通局客运处核发的客运证。
第九条 办理长期进京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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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长期进京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到指定的检测场检测尾气;
- 持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介绍信,到寄宿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登记备案;
- 凭备案证明、尾气检测合格证、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证、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长期进京证(30天以上),并按季度换办。
第十条 办理临时进京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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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进京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在各进京路口检测尾气;
- 持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介绍信、机动车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管界分队办证处办理临时进京证(3-5天);
- 需续办的,凭进京介绍信、到期的临时进京证、符合要求的尾气合格证、行驶证、驾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移动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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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移动证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购车发票和《停车泊位证明》,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移动证(1-7天)。
第十二条
本市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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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具单位介绍信,写明单位领导、安全检查员和司机姓名,以及车型、车号、单位电话;
(二)到所在地区、乡镇安委会检验车辆;
(三)经检验合格后,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加盖机动车管理专用章;
(四)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处领取旅游通行证。
第十三条
外埠旅游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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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旅游车辆办理旅游通行证的,应在各区县交通支(大)队交界分队办证处办理进京通行证时,在进京通行证上加盖“游”字印章。
第十四条 办理各类通行证的时限和收费规定 返回
办理各类通行证,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须经审批办理的,三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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