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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险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7月19日 20:32

机动车保险条款

  保监发[2000]16号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康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台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道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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