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承包费丢掉经营权 承包人讨回保证金
晨报讯(记者 武新)政府上调停车费后,停车场承包人刘先生少交了部分承包费,停车公司随即将停车场转租他人。为此,刘先生状告停车公司,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停车公司返还承包人3万元保证金。
2009年10月26日,刘先生与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公联顺达”)签订承包协议,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签完合同,刘先生交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承包了西单附近的两片停车场。
2010年2月,北京重点区域非居民区的停车费调整方案公布。刘先生承包的两块停车场,按规定从4月1日起停车费上涨一倍。
刘先生称,涨价后停车数量大幅减少,他考虑到当年4月的经营风险无法预料,只交了当月部分承包费17万余元,并向公联顺达提议,将4月1日至10日列为考察期,等考察期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不想公联顺达随即将停车场转租给他人。为此,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3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中,公联顺达公司表示,承包合同约定了要按月交纳承包费,刘先生未按月足额支付承包费,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不应当退还3万元保证金。
法院认为,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并非因刘先生单方经营管理不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公联顺达应当退还刘先生3万元保证金。
此外,法院还认为,停车费涨价后,公联顺达公司并不必然负有让刘先生减缓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刘先生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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