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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无驾驶证移车 三方责任人连带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08:50   汽车007周报 字号:

  业主擅自将车停在小区绿化带上,保安李晓华多次上门希望其车辆移开,因车主已经熟睡,李晓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为车主移车,不料却撞伤了小区居民王茵。近日,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判决各方赔偿王茵共计24487.3元;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王茵11911余元,余款扣除李晓华已经支付的6775.68元外,计5800.62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晓华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说案】

  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小区物业保安李晓华在小区进行巡逻时发现小区公共绿化带上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凭着长期的工作经验和对业主情况的了解,李晓华两次上门找到了车主徐伟家,表示希望徐伟能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停车地点。徐伟的母亲说徐伟已经熟睡了,并问李晓华是否会开车。由于曾经有过开车的经历,李晓华认为移动一下车子应该没有问题。因此,为尽早移走车辆,在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李晓华向徐伟母亲表示“会开”,徐母随即将车钥匙交给李晓华,让其代为移动车辆。

  不料,由于缺乏驾驶经验,李晓华在倒车时将小区居民王茵撞倒,并将王茵卷入车底拖行了数米,致王茵颅脑外伤,腹部闭合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肾挫伤。后王茵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791.80元,其中包括李晓华支付的6775.68元。

  去年5月,王茵被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因车祸致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面部遗留明显色素改变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王茵将物业公司、保安李晓华、车主徐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残疾赔偿金共计十余万元及整容费。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从其公司的工作范围来看,并无代业主停车的工作内容。因此,该事件完全是被告李晓华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而李晓华在业主熟睡的情况下帮业主移动车辆应属于无偿帮工,应由徐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伟辩称李晓华代为移车是其职务行为,不属于无偿帮工,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其只应承担车主责任。

  三名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均认为现原告脸部的瘢痕已经明显减退,而九级伤残的后遗症属不易恢复的症状,因此均要求对王茵的伤情作复鉴定。但王茵拒绝了三被告的复鉴定要求。

  【评析】

  保安移车行为是职务行为

  就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的承办法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法官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李晓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帮工行为,二是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本案赔偿的参考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晓华无证驾驶车辆致王茵身体损伤,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反映,李晓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李晓华系物业公司员工,因事发当日相关部门要到小区检查,才促使李晓华有代为移动车辆的主观想法和行为,虽然该行为并非是物业公司的工作范畴,但李晓华移动车辆的目的是与物业公司的小区规范化管理密切联系的,即李晓华的行为会给其公司带来相应的利益。另外,徐伟的母亲将车钥匙交给李晓华代为移动车辆,是基于李晓华的小区管理人员的身份,在两次催促下才促使其要求李晓华移动车辆,应视其为配合小区物业管理而作出的行为,故此与一般的帮工行为存在差异。因此李晓华移动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雇主物业公司应承担王茵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基于李晓华无证驾驶有重大过失,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徐伟则承担车辆登记所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和第三人保险公司提出,王茵脸部的瘢痕已明显好转,达不到九级伤残的程度,要求其进行复鉴定。

  对此,法官说,法院认为因为该要求遭到王茵的拒绝,且伤残鉴定结论应为本案赔偿的重要参考意见,如在三被告及第三人明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采用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势必在法律程序上剥夺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在没有医学复鉴机构作出结论前,法院对该鉴定结论暂不采信。所以,对于需基于该鉴定结论方能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暂时不予支持。另外,王茵主张的整容费用因尚未发生,原告可待需要,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王茵主张的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物损费等各项为其伤情、诉讼支付的合理性支出共计2万余元。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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