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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用别克

君越

深圳车主购车后认为货不对板索赔2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3日 07:25   深圳特区报 字号:

  黄先生在深圳市大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汽车)购买了一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用)生产的君越汽车。用车过程中黄先生发现爱车“货不对板”,缺少前泊车雷达装置。几次协商未果后,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大兴汽车和上海通用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车辆配置前泊车雷达装置,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4.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大兴汽车属欺诈消费者行为,赔偿双倍前泊车雷达价值共计1280元,上海通用不承担责任。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购车发现“货不对板”

  黄先生诉称,2007年12月16日,他在大兴汽车预订了一辆上海通用生产的君越2.4豪华导航版汽车,2007年12月30日,他交清车款245000元,并提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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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用车过程中,黄先生发现,所购车与大兴汽车和上海通用两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报价单及样车不相符,没有前泊车雷达,与订货所看的车也不相符。黄先生认为所购车“货不对板”,为此曾向以上两公司反映情况,但被告知“08款君越豪华导航版取消了前泊车雷达,2007年7月就改款了,只是未及时更换资料。”

  购车时间是2007年12月,间隔了好几个月,为何不及时更换新样品车的资料?黄先生认为,大兴汽车和上海通用故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两公司按广告、报价资料、样车合同及约定,为车辆配置前泊车雷达装置,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45000元。

  被告:宣传资料不具约束力

  大兴汽车辩称,他们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宣传资料仅起到提供汽车信息的作用,并不能取代对汽车质量进行明示担保作用的《汽车用户手册》及随车出厂的《标准装备表》,而且资料中也已特别注明“标准配置以实车为准,上海通用汽车保留解释权”。他们提供的宣传资料不具明确订约意图,仅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大兴汽车还认为,黄先生所购车辆与宣传资料只是存在前泊车雷达的差异,而前泊车雷达不是隐蔽部件,在外观上就能识别,既然黄先生是在详细查验了车辆后与大兴汽车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兴汽车方就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大兴汽车认为,黄先生对整车的产品质量并无异议,没有前泊车雷达并不影响该车本身的质量,如仅因缺少前泊车雷达装置就要求大兴汽车赔偿整车价格的一倍,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通用则认为,他们不是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成为被告。而且前泊车雷达配置问题在其授予经销商大兴汽车时已经有了详细的说明,并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情况。

  一审:车行欺诈赔1280元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大兴汽车作为汽车销售的经营者,应依法作出真实的商品说明与宣传,并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宣传及双方约定的商品。但大兴汽车在向黄先生提供的宣传资料上告知汽车配置包括前泊车雷达装置,交付车辆时却未配置该装置。作为专业汽车销售者,大兴汽车属于虚假宣传,存在主观故意,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规定,应施以惩罚性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大兴汽车仅在局部存在欺诈,若按整车价值进行双倍赔偿则有失公平。根据法院委托评估的结果,该车前泊车雷达装置价值640元,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兴汽车赔偿原告黄先生640元,并增加一倍的赔偿640元,共计1280元。上海通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事后伪造配置更改通告?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黄先生认为,根据上海通用和大兴汽车提供的宣传资料、配置表、报价单,该车向市场销售时是具备泊车雷达装置的,而厂家为降低成本,在向市场销售几个月后,擅自减去前泊车雷达,但仍用原有资料欺骗消费者,在法院开庭之后又匆忙伪造了产品配置更改通告,两公司的消费欺诈行为属主观故意。

  大兴汽车的代理人称,黄先生在此前所看的车均为07年款车,是有前泊车雷达装置的,而在2007年12月30日黄先生购车时,没有前泊车雷达装置的08年款车已推出并在展厅展示,由于大兴汽车未及时更新宣传资料,黄先生实际上是拿着07年款车的资料,购买了08年款车。大兴汽车最多构成合同违约,并非欺诈。

  而黄先生对大兴汽车说法并不认同:“我所购的车与07年款车相比,只缺少了前泊车雷达装置,如果与08年款车相比,那缺的装置就太多了。”

  由于黄先生坚持不同意调解,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编辑: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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