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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出事故该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 08:03   青年参考 字号:

  文 仇筱李

  据《工人日报》报道,常州市新北区农民陈正贵2008年12月26日中午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车号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警方依照车牌号,找到苏D05926号车主,但是对方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周伟峰竟然喜出望外,因为他的这辆车于12月11日深夜被盗,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没想到现在居然失而复得。同样令周伟峰没有想到的是,被盗车辆居然连带了一场官司。

  事发后,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肇事车车主周伟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周伟峰则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车辆被他人盗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属受害人,其亲属应向盗车人、肇事逃逸者索赔。“你的车辆不是投保了吗,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顾秉英向周伟峰提出要求。周伟峰表示,自己下岗后准备将车辆卖掉。车辆“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11月7日到期,周伟峰认为车辆停在小区不上路行使,无需继续购买“交强险”。

  2009年5月21日,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伟峰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伟峰还认为,盗窃机动车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为车主已失去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让车辆所有人替代偷盗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然而,一审判决车主周伟峰赔偿原告11万元。法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法院的一审判决披露后,引起了各界的讨论,有人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也有人为周伟峰抱不平,认为被盗车辆出事故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很多地方关于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从全国情况来看,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救助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少有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该制度。

  专家建议,全国范围内的地市一级政府,应尽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从每年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运用机动车号牌拍卖费用,以及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罚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金。

(编辑:二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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