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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再次关注汽车“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 11:36  哈尔滨日报

  本周日是“3·15”消费者权益日。由汽车厂家主导的一些格式条款,引起了消协部门的关注,其中,4条由汽车厂家主导的“霸王条款”受到了抨击。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应当敢于挑战这些“霸王条款”,正常反映自己的正当诉求,善于维权。

  “霸王条款”一: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那么,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为自己免责。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消协人士认为,厂家的“最终解释权归××”,实质就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霸王条款”二:须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否则厂家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只要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协人士认为,因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的故障,厂家就应该承担维修的义务,不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汽车修理业作为服务行业,不应该指定维修汽车生产企业。

  “霸王条款”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责任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消协人士认为,汽车作为特殊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该执行国家标准,不承担质量责任则极有可能降低产品质量,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四:汽车送修应给予合理充分的时间,维修期内只负责质量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目前,汽车维修“合理充分的时间”应是多少,完全由维修店说了算。然而,由于维修店的技术水平差异,长时间的维修或造成故障使得经多次短期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厂家理应赔偿。该条款很明显就是厂家为自己。

  消协人士认为,对由于汽车长期维修而给消费者带来相关联的经济损失的赔偿,目前我国暂无相关的法定标准,同时在汽车维修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取证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消费者索赔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并非轻而易举。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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