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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关于提请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法》的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10:15  新浪汽车

      新浪汽车讯   2009年全国两会近日召开,众多汽车界的老总代表委员们就中国汽车行业前景发展提出有积极意义的提案议案。以下是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议案全文。   

  一、案由

  汽车作为人类生产出的大众化产品之一,不仅蕴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地与整个社会利益挂钩。汽车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事故隐患、交通堵塞、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等负面影响。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从汽车产品的研发设计、投产制造到销售流通,直至回收利用各环节,无不与整个社会效益的创造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汽车行业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应制订和出台,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却一直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系统规范和调整。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在法制化管理方面,缺少行业基本法的指导,导致法律法规不健全、依法行政不规范、政府管理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现象十分突出。这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公共资源,而且增加了汽车企业的负担,阻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车辆法》的立法已经成为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这部法律的制订,对健全我国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改革汽车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统一产品认证型式、推动汽车管理法制化进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案据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还存在以下弊端: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贯彻实施不彻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有市场必有法律,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引导影响深远,可以说,法律是规范政府、市场和企业边界最基本的制度性条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为扶持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国家已经围绕汽车行业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尚未建立起系统、科学和规范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其中,《车辆法》的缺失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作为汽车行业最高法律效力的《车辆法》迟迟得不到制订和出台,使得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缺乏宏观的指导,各管理职能部门互相“打架”、推诿、扯皮的现象非常突出。《大气法》和《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只涉及汽车管理的个别层面,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又是由各部委制订的,法律效力也不高,都或多或少存在功能性缺陷的问题。

  同时,由于某些地方片面追逐地区利益,往往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如在解禁小排量汽车、实施油耗限值标准、禁止大吨小标和超载等方面有很多与政策不一致的做法)。使得很多中央政策无法获得贯彻实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

  2、行业管理体制混乱,“多头管理”问题突出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行业管理体制也历经多次变革,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三大机构承担汽车产业管理职能的局面。同时,商务部、公安部、交通部和银监会等部委也涉及汽车行业各环节的管理。各部委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管理职能,先后颁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引导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由于政出多门,难免有门户之见。不同的法规政策可能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要求,往往导致行业管理职能分散。一个政策的出台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而各部门均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益的权衡和分配难以协调,往往导致政策实施的流产,行业管理体制陷入混乱状态,严重制约了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新车上市要通过国家发改委、国家认证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强制性认证,同时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等政策法规的调整。而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其中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3、行业管理模式落后,行业监管不到位

  我国目前的汽车行业管理模式基本上采取“生产前”准入制度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限制汽车产品生产的数量。这种准入制度管理模式有利于扶持国内汽车生产制造商的发展和壮大,减少外国汽车产品和资本的冲击。但是,这种准入制度忽略了生产中的管理和生产后的监督,进而造成我国汽车产品在生产中和生产后的监管处于灰色状态。

  此外,由于汽车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混乱和管理职能的分散,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部门利益的权衡,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的“送检制”,将送检的主动权交给企业,这往往导致了生产过程汽车管理“机会主义行为”的盛行。另一方面,汽车行业生产后的管理环节,如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税收监管、道路交通、金融保险、缺陷召回和报废回收等环节,涉及面广,管理复杂,难免造成汽车行业管理效能的低下,监管约束的不到位。

  基于我国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的以上弊端,我们认为,《车辆法》的制订和出台已经迫在眉睫,它的制订和出台将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车辆法》的制订和出台是健全我国车辆管理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有利于解决汽车行业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交叉、重叠、冲突的问题。

  2、《车辆法》的制订和出台是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重执法的关键措施,有利于理顺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模式,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机结合。同时,实行集中化的纵向管理模式,有利于减少重复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如在汽车产品认证中,可将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统一起来,实行检验项目互认,减少重复的检验项目。另外,也有利于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如年检费、年票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汽车使用税费管理,可以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进行网上缴费、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税费。

  3、《车辆法》的制订和出台有利于我国汽车管理法律体系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随着汽车产业全球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全球统一技术法规的联合国协议已经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协议的签署国,《车辆法》的制订和出台有利于汽车管理法律体系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方案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汽车法制化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维护整个公众利益出发,制订《车辆法》,对汽车产品实行从研发设计、市场准入认证、生产制造、销售流通到回收利用各环节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汽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车辆法》作为汽车行业的最高效力的上位法,规定汽车行业的大原则,以统领并完善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产品认证、注册、检测、维修、召回和报废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与权责关系,通过法制化的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汽车行业各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

  《车辆法》建议分十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括本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第二章是机动车认证制度,主要是规定机动车的认证体系;第三章是机动车注册登记,主要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第四章是公路机动车安全标准,主要规定机动车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等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第五章是公路机动车检查和维修;第六章是公路机动车的检测和机动车技术检测协会;第七章是汽车报废和回收制度;第八章是机动车注册登记机构和信息公开,主要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制度;第九章是其他条款,主要规定针对已注册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制度;第十章是罚则,主要规定违反《车辆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是附则,主要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其他相关法律的废止和法律本身的溯及力以及未决事项(详见附件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法》草案

  附件2:美国、欧洲、日本车辆认证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以下各代表同意,现提请审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包括本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机动车认证制度

  主要是规定机动车的认证体系:包括汽车产品的认证主体、认证形式和内容、认证标准和指标、认证程序、认证管理、认证收费和召回机制等机动车合格评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主要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关、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注册登记的程序、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注册登记的申报、注册登记标准、注册登记的事项、牌照和临时牌照的发放以及牌照的收费标准、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的回复、登记机关和申请登记人必须遵守的事项。

  第四章 公路机动车安全标准

  主要规定机动车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等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机动车设备必须达到的标准:发动机、动力传动、车轮车轴、操纵系统、刹车、燃料、电子、车体车身、物品装载装置、噪音、防火装置、乘员规定和最大载重量等机动车设备必须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如机动车安全技术的附加条款,各地区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范围内附加条件;机动车的构造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第五章 公路机动车检查和维修

  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义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机关和人员维修机动车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六章 公路机动车的检测(国家机构的年度检测)和机动车技术检测协会

  主要包括机动车的检验方法、年检机关、检验年限、检验证书的申请、注册、再申请的制度规定;同时规定相关的技术检验机构和部门组成设立机动车检测协会的制度:包括协会的设立、组成、时间、地点、管理权限、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解散等制度规定。

  第七章 汽车报废和回收制度

  主要规定机动车的报废和回收处理制度。包括机动车报废回收业的种类、申请报废制度、报废认证标准和技术安全标准、报废回收企业制度、报废回收企业必须遵守规则、报废回收企业检查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八章 机动车注册登记机构和信息公开

  主要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制度。包括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性质、功能、业务、管理职权、相关资料和档案的存档、注册登记事项的上报和处理程序;也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的登记和公开,比如信息提供机关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程序以及公众查询相关信息的规定。

  第九章 其他条款

  主要规定针对已注册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制度:包括强制扣押、临时扣押机动车的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执行内容、执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相关被执行人对强制措施的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罚则(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根据相关条款予以相应的处罚。

  附则

  主要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其他相关法律的废止和法律本身的溯及力以及未决事项。

(编辑:hh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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