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段限速值不科学、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电子警察”执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已被定为“新公路三乱”,省公安厅今日开展治理行动
有些电子眼成了“车匪路霸”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经过暗访和群众举报发现,限速标志主要存在的问题有:限速值不统一,限速值过底等。
电子眼存在的问题是,设置随意、未经检验部门鉴定、执法程序不完善。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德周说,电子眼抓拍超速罚款的问题,已违背了保障交通安全的初衷,部分地区甚至出现由私人老板出资,交管部门进行罚款分成的违法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形容这是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车匪路霸”。
找不到违章车主应登报公告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工作规定》、《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从今日开始实施。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工作规定》主要规范限速标志,国道、省道等公路的限速标志应设置在公路沿线的村庄、学校、人口密集区、复杂路段、穿越城区路段等必须限速的区域,其他路段不得设立低于公路设计时速的限速标志。
电子眼需经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执法。违法通知书应以书面邮寄,如果车主住址、联系方式变更,应采取登报等公告方式告知。
苗雨露说,协助司法机关破案、追捕逃犯、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车辆号牌属被套用后发生的被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记录,都可消除。
-即日起至8月23日,我省专项整治“电子警察”
-安装不合理的“电子警察”须重新调整
核心提示
为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省近年来在一些路段设置了限速标志,并在一些路口设置了“电子警察”,采用流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然而,个别地方的限速标志设置不够合理,一些“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昨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8月23日,对“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
进行规范迫在眉睫
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德周说,近年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连年下降。这些成绩的取得,限速行动和“电子警察”功不可没。目前,我省交警警力严重不足,而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却大幅度攀升。“电子警察”的投入使用,有效缓解了交警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对交通流起到了良好的调节、控制和疏导作用,保障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但是,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上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引起了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限速标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限速值不统一,限速值过低,限速不连贯,缺乏速度的连续性,缺少辅助标志,缺少解除标志,不分车型设立限速标志,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等。“电子警察”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设置无序,未经检验部门鉴定,执法程序不完善等。
王德周说,在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上,已经将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的不合理设置、使用列入“新公路三乱”范围。规范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的设置和使用,已经迫在眉睫。
设置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说,专项治理中,对辖区道路所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特别是因限速值设置不合理,造成车辆超速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必须重新设置限速标准。同时,对安装不合理、不科学的“电子警察”监控设施必须重新调整。
目前,有的县市不经调查研究,在“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的设置上不经科学论证,结果是标准不统一,设置不规范,让司机无所适从。为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省交警总队)出台了《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工作规定》和《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明确了设置标准和工作程序,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在设置前要经过充分论证,还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省交警总队要求,限速标志和“电子警察”要用于预防事故。在省道、国道上,要把限速标志设置在人口密集区、村庄、学校、复杂路口和危险路段上,还要在这些地方安装、设置“电子警察”测速,在这些地方车辆必须减速。除了这些路段,就按道路的设计时速设定限速值。各地在执行时既要考虑切实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还必须兼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设置限速标志的同时,要在前方设置辅助标志。在一些视野较宽的路口,采用安装提示减速标志或施划振荡幅线能达到安全行驶效果的,就不要再设置新的限速值,既要保障安全行驶,又要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电子警察”罚单要规范
针对目前“电子警察”罚单不统一的格局,省交警总队规定,今后的“电子警察”《道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包含机动车的类型、颜色、号牌;实施违法的时间、地点、行为;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需携带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其复印件;接受处理的时间、方式和详细地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部门或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及违法通知书填发日期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此外,使用“电子警察”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法律审核的,不得发出《道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法律审核后,对有固定住所的违法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移、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在确认其无法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套牌车被照原车主无责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省交警总队规定,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电子警察”记录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一是被依法征用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二是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是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是车辆号牌属被套用后发生的。
为方便群众查询,交警总队还规定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提供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查询手段,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对群众通过查询或在办理车辆业务时被告知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提供查询服务的单位和车辆管理部门应同时告知当事人详细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和程序。
“电子警察”使用费用的收取,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律不许收取。“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违法车辆年审周期内,因告知方式不当或当事人住址变动等因素,致使违法车辆所有人未能知道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收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