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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单位遇车祸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4:13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 京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报员刘先生在一次送完报纸返回单位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认为刘先生酒后驾驶私自改装的三轮车,还闯红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情形,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先生做出了非工伤的认定。“作为劳动部门,你们有什么权力作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因不服该认定结论,刘先生将朝阳劳保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非工伤的认定结论通知书。今天上午,双方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记者了解到,41岁的刘先生是京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送报员。2006年3月4日中午,刘先生驾驶三轮车送完报纸返回单位的途中,在海淀区西四环辅路南沙窝桥下与一辆小轿车和一辆大客车相撞,刘先生在事故中全身多处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上,朝阳区劳保局的代理人向法官出示了事发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核实,刘先生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68.1mg/100ml,驾驶的是一辆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而且属于闯红灯行驶,才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对此劳保局的代理人表示,事故是因刘先生的不法行为造成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劳保局对刘先生做出非工伤的认定。

  “公安部门都没有做出认定,请问你们作为劳动部门有什么权力认定刘先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刘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刘先生是在送完报纸返回单位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论受伤害的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但劳保局仅凭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擅自认定刘先生违反治安管理,属于越权行为。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刘先生“酒后、私自改装车、闯红灯”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刘先生的代理人今天上午强调:“法律并没有授予劳动部门认定一个人是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权力!”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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