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税额低限不变,高限上调约一倍,与交强险一同购买
上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予以公布,并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施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统一后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均进行了较大幅度完善。
保险机构代收新车船税
上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暂行条例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最大区别,一是合并了两个税种,将先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也合并为一类;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也进行了调整。
车船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不会增加太多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船税暂行条例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
因此,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记者 朱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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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20年未调整
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8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但两个暂行条例在目前实施中均遇到不少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记者 朱中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