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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北京交管机关将检查交强险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8: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专电(记者 孙蕾) 27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立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机关将对机动车、摩托车的交强险标志进行检查。商业三责险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保险凭证,违反规定者将受罚。

  根据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机关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局长助理刘跃林说,自《交强险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北京市机动车共办理交强险40多万份。由于大部分机动车车主购买的商业三责险还没有到期,因此,到明年7月以后,交强险才能在北京全面普及。目前,还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的状态。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立表示,驾驶人如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商业三责险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复印件,备查。检查的范围不仅包括北京本地车辆,同时还包括外地进京车辆。

  王立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如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的,将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对未携带交强险标志的,交管机关将扣留车辆,驾驶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后,再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对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他人交强险标志的,交管机关除扣留车辆外,还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刘跃林同时提醒司机,被保险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在采取及时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之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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