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机动车“交强险”知识问答(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4:22  新民晚报

  新民大众行车友俱乐部(筹)推出有关车友俱乐部信息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奖知识问答后,读者可密切关注本报8月31日起陆续刊登的有关内容。有奖答题及具体奖励办法将于近期刊出。新民大众行车友俱乐部咨询电话:2307680023076811

  一、哪些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答: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A、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B、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C、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D、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何规定?

  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C、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强险中规定需要保险人垫付的“抢救费用”有何具体规定?

  答:交强险中规定需要保险人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答: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