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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能否变主动(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16:29  北京商报

  自由选择索赔对象

  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规定如果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对于此前听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出现问题,消费者究竟应向经销商还是生产厂商索赔”,合同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的义务。

  国家法规将是硬指标

  在售后服务方面,合同规定经销商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为体现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文本中还规定,如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规定执行。文本中还采纳律师的意见,规定国家出台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

  对于听证会上经销商代表提出的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引起纠纷,合同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经销商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这样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化解了经销商的风险。

  退换车界定有点难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对于各界人士争议集中的退换车问题,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因此合同文本中没有强行规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律退换,而是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实际操作。王珊特别强调,这里的“退换车”规定是针对经销商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情况,在全国来说从来没有涉及过。但它与之前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不同,不是“三包”意义上的退换车。

  有消费者认为,虽然新合同中涉及的“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可以说有实用的一面,比如出现经销商欺诈,消费者可以有权退车,但从另一面说有含糊不清的一面:“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这一前提任务就抛给了消费者,这就必须要求消费者都是汽车专家,在选车的时候对汽车技术以及质量标准门儿清才能避免受欺骗,可事实不是这样。比如曾经出现经销商以旧翻新,在事故车上重新喷漆当新车卖,这在外观上对于消费者来说很难辨别,这等于将风险抛给了消费者。

  标准文本别成“花瓶”

  据了解,目前上海、厦门已经采用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反响并不强烈。在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数月,使用情况并不尽人意,标准文本成了一个“花瓶”。有的经销商认为汽车销售竞争激烈,只有多卖车才能挣钱,如果有不利于自己的合同那是经销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格式化合同对于国产汽车可能会适用些,但是对于进口车则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因为涉及汇率、保险、按揭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用统一的条款来限制。

  在汽车交易过程中,由于对车辆的了解比不上厂商,消费者一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车辆出现问题后,总盼望厂家能够尽快给修理,解决问题,处于有求于厂商状态,因此在与厂商交涉中底气就不足了,也很难提出相关的损失赔偿,消费者也无形中成为了弱势角色。如何将合同转变成主动为消费者服务,也是消费者关注的新问题。

  由于汽车涉及金额较高,而且示范合同文本在质量、付款、车辆交付、售后服务、违约赔偿和退换车等责任界定上有明确划分。所以,汽车和法律专家建议“十一”后买车的消费者尽量选择或参考由市工商局制定的正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10月1日后,北京的汽车买卖合同文本出台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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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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