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成焦点
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首次做出规定,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对两者的规则不同。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而由于经销商违约的,消费者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但消费者订车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签“定金”,什么情况签“订金”?这个在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解读。
消费者对“双倍返还定金”表示欢迎。“双倍返还定金”是对经销商的直接制约,使等车的心情更踏实。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消费者也有约束。准备买车的王女士表示,是否可以协商降低定金额度,万一反悔可以减少损失。
问题车当场能换货
有经销商表示,《合同》实施后可以预防虚假订单。但受到人情因素的制约,经销商也很难做到坚持不退定金。即使消费者违约不提车,经销商不愿为定金失去潜在客户。
也有不少消费者指出,4S店为了规避双倍返还定金的风险,很可能把订车的时间延长。若《合同》实施,消费者不能再从多个店订车了,订车可能要等更多的时间。
经销商表示,由于厂家的生产计划经常调整,很难告诉消费者准确的提车时间。据了解,经销商为了规避赔偿风险,一方面可能把到车的时间打出富余;另一方面,可能会把定金的比例降低。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首次做出规定,消费者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而由于经销商违约的,消费者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在车辆交付方面,文本根据汽车生产商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现场发现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根据合同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
直观事实无需质量鉴定
鉴于汽车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在实际纠纷处理中也发现有少数经销商以此转嫁责任或阻塞投诉,市工商局采纳市消协的意见,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对车辆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样,既缩小了质量鉴定的范围,降低了消费者投诉的难度,减少了推诿扯皮的几率,又明确了费用承担的原则,便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蓝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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