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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15:10  北京晚报

  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增加了对在交车环节发现质量不符和经销商欺诈销售时退换车的规定。《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0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

  背景资料

  近年来,汽车投诉率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而在这些投诉中,占到总投诉量60%左右的是由于双方合同签订不明或过于简单引起的。这些合同都由销售商凭自己的意旨单方拟定,只有极少的企业是厂家有统一的合同文本,其余的则是简单的一张纸,十数条款约定就涵盖了一部汽车的整个销售过程,诸如保险、上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合同中都语焉不详。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在朝阳工商分局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机动车管理分局和北京市汽车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为保证文本的质量,市工商局曾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和东方基业汽车交易市场对文本进行过短期试用,并通过“首都之窗”网站于7月14日至7月2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意见,8月22日又召集汽车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汽车生产商、经销商、法律专家、汽车产业专家等各方代表对文本进行了公开论证。根据论证会上各方代表的意见,市工商局又对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正式发布,于10月1日开始执行。

  内容解读

  解读一:三个部分构成合同文本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其中《委托服务协议书》是可选的附件,顾客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再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顾客自行办理手续的,就无需签订该附件。而《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一个必填的附件。对交付的时间、地点、随车文件、车况等事项,《交接书》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注明的空间。此外文本中还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二: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卖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买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最基本权益。

  解读三:汽车质检直观可断定的无需质检

  在正式推行的文本中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以前鉴定费往往是影响消费者对车辆进行检测的最直观因素,这一条款的实施应该为消费者寻求自我保障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方便。

  解读四:分清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在付款方面,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对于目前汽车销售关于订金的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中首次规定了“订金”的概念,即“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而扣除损失补偿,而不能全部截流“订金”。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进行了合理的保障,它的出现即保障了卖方的利益,又保证了买方的利益。

  解读五:消费者索赔可指向销售商或厂家

  合同中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商赔偿。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销售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销售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本条款的出台应该是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客户对于缺陷产品的索赔,缩短了得到赔偿的时间。

  解读六:车辆交接书应要求设立分项验收表

  在示范文本的车辆交接书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内饰”、“反光镜”等21项验收项目,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内容,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这一条款的诞生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在今后的纠纷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规范了经销商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解读七:分清责任方

  对于经销商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的问题,《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顾客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顾客应自行或委托经销商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经销商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顾客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这样不仅保障了顾客的利益,也化解了经销商的风险。文本还规定,因顾客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经销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市工商局建议10月1日以后买车的消费者尽量选择或参考正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据了解,目前上海、厦门已经采用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反响不强烈。在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数月,只售出约几千份,标准文本成了一个“花瓶”。有的经销商认为如果有不利于自己的合同那是经销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北京的汽车买卖合同文本在使用中会出现什么情况,人们将拭目以待。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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