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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维权 维权靠斗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4:11  新浪汽车

  “速腾刹车器疑似漏油”危机三天之内被化解,与此前“82名雅绅特车主状告北京现代降价”、“锐志发动机漏油”、杭州“婚礼门”雅阁车身断裂等事件形成鲜明反差,比较起来厂家真可谓态度积极反应神速。感慨之余,也令人不能不思考,如果速腾刹车器真的存在问题,这场危机还能如此轻而易举的化解吗?如果无法化解,接下来又该会发生一些什么呢?消费者还是会“孤立无援并抱怨法律的苍白”?

  此番联想绝不是笔者自作多情,汽车业内消费者被压抑受欺诈的事情实在太多,案例不胜枚举。有人说,在中国汽车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同步跟上,导致许多纠纷即使对薄公堂,也难以拿出一个令各方信服的公正结论。

  这种说法目前显然越来越难以服人。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现在直接与汽车相关的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第三部汽车召回法案,而美国仅仅依靠一部“柠檬法”(The Lemon Law)就较好地保障了汽车购买人的权益(虽然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柠檬法”,它们的标准、规定、程序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州要求先行仲裁,有的并不需要,但它们的法理是绝对一致的)。更何况,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逐步过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以《消法》为例:中消协早已明确指出,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要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两相比较,归根结蒂不是法律法规数量上的不足,而是司法实践的不够。

  我们比较欣慰地看到,尤其是近一两年来,关于汽车的诉讼越来越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车主从厂家说什么就只能接受什么,到组织起来利用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映了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这正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德国伟大的法学家冯-耶林有句名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的确如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一种义务,还是其对社会的一种义务。公法的实现,是国家机关的义务;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化为现行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那么,他已不是为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权威、秩序而斗争!

  (作者:新浪青年汽车论坛评论员 苏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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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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