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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荒谬的按责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6:35  北京晚报

  案例:杨先生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巧一外地车辆违章逆行,将杨先生车辆撞毁,修理费用高达20万元。按照常理,外地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杨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杨先生遂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称: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现在杨先生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傻了眼,因为外地车辆车主家徒四壁,绝对没钱赔偿杨先生的。

  评析:按照保险公司答复的这种逻辑,如果杨先生的过错是100%,那么他就能得到100%的赔偿;如果杨先生没有过错,他就一分钱的赔偿也得不到。于是可以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驾驶员越守法、越老实,越无法得到保险保障;驾驶员越违章、越乱来,保险保障却越充分。再按照这样逻辑推理,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当然就更不可能有什么过错,那就更活该得不到保险赔偿。所以保险公司绝对是在推卸责任。

  事实上,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是一种合同权利,能不能要求赔偿以及赔偿多少,仅仅跟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系,而跟有没有责任没关系。

  不管事故的发生是谁的责任,除非杨先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存在其他免责情形,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该先向杨先生赔偿保险金,而不能考虑有没有责任。这既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原理以及价值所在。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有这样的观点,又为什么保险条款有这样的规定呢?

  原来是因为这种保险条款产生的年代很久远,当时我国的民法讲究过错归责,即侵权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有多少过错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设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就参照了这种落后的思路,形成了目前这样不合理的条款。也就是说,“按责赔付”其实只能适用于被保险人损害他人的责任保险,而不能适用于他人损害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保险。

  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付过程中,却把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拿过来用,显然就是张冠李戴,当然也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保险公司还在如此操作,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对于这样的情形,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索要应得的赔偿。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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