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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蕴涵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5:21  新民晚报新民晚报

  日前,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条款中,规定可给伤亡者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如受害人要求被保险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应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此前车险赔付中涉及到精神损失费的,如车主买车险时未买三者险的“精神损失费”附加险,遇到此类索赔时需自掏腰包。

  其实,车祸发生后,相关人等遭遇到的精神损伤是显而易见的。英国研究人员通过对773名卷入交通事故的司机、骑车人或行人进行研究和观察后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在3-12个月内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焦虑、抑郁、旅行恐惧和创伤后应激障碍。部分人的症状在3个月后会有所改善,但有些人3个月后症状会进一步加重或出现新的症状。而对那些被撞身亡的家属而言,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同样巨大,有的人则可能会伴随其终身。故而保监会在“交强险”中规定受伤害者可以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条款,分明是人文精神在保险文本上的具体体现。

  随着“以人为本”先进理念在各个领域的渗透,对类似因车祸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准弱势一方的权益的保护,也难免日渐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性问题。而将其保护纳入制度保障的轨道和范畴,则是保险制度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以人为本”主导的各项制度安排中,人的精神因素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人的精神因素是可以用价值尺度进行衡量和估价的。换言之,当一个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后,其本人及其亲人的精神也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伤害。实际上,“交强险”对伤者及其亲人的精神痛苦作出的赔偿,还是从精神层面对其进行的一种“物化”处理。故而精神赔偿纳入保险的范畴,便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交强险”中所蕴涵的人文元素。可以说,体现在“交强险”中的人文关怀或人文元素,无疑就是为在交通事故中因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损害的弱者一方撑起了一片制度的蓝天。牧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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