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卡丢失停车费按全天缴纳 超额收费被判有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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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5:08 法制晚报 | |||||||||||||||||||
法院:因摆放了相关的告示牌所以并无不妥。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即使是罚款,停车场也是于法无据,我肯定会上诉。”王先生因丢失了停车卡,被东方广场停车场按照24小时停车收取了120元的费用,为此王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3日,王先生在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 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一个半小时收费,停车管理员以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为由,要求王先生交纳120元停车费。 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王先生认为,停车场入口处的微机设备应可以查出车辆出入情况,而且自己曾要求停车场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实际停车时间,但遭拒绝。 王先生起诉要求停车场退还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600元。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的代理人答辩称,停车场已经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 目前,停车场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出了调整,丢卡后不再按照24小时收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 判决后,王先生马上表示一定要上诉,而东方广场停车场的代理人则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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