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多方磋商未果 “整车特征”之争 陷入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10: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2006年3月30日,美国和欧盟就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壁垒问题向WTO正式提出申诉。4月,加、日两国也加入了这个行列。按规定,我国应自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若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美国和欧盟可以在60日期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裁决中国的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如今60天的磋商期已过,事情有什么新的进展?记者近日采访了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

  据张向晨介绍:“前一段时间,美方、日方曾要求跟我见面,我们也就关于此事的意见当面进行了交流。不过,可以说,磋商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因为他们就是认为你不符合(WTO规则),要求你改(相关政策),我方则坚持并强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符合WTO规则。现在,这件事已经结束磋商,进入到了争端解决程序,接下来将成立专家组。按照职能来说,这个案子已转到商务部专门负责仲裁的条法司。因此,接下来的具体细节我已经不掌握。不过,既然对方准备告我国,接下来双方应该会准备律师辩论的资料。

  如果被专家组判为败诉,是不是意味着这就是最终的结果?对此,张向晨表示:如果专家组认为产生争端的贸易措施确实违反了《WTO协议》或一项义务,则会建议将该措施符合WTO规则,也可以建议如何进行这一工作。接下来,专家组的报告会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否决报告。争端各方均可就报告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而且在有些案件中,争端各方就是这样做的。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如果败诉,“被诉方”接下来将如何应对?张向晨解释说:按照规定,如果作为起诉目标的成员败诉,它必须遵守专家组报告中或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须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表明修改的意向。如果立即遵守建议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该成员将被给予“合理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做到,它必须与起诉方(一个或多个)进行谈判,以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如在对起诉方有特殊利益的领域削减关税)。

  简单地说,“被诉方”一旦被判败诉,就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其被诉不符合WTO规则的地方,但是在多长时间内改好,改成什么样才能令“起诉方”满意,双方还可以再协商。很可能修改以后“起诉方”仍不满意,然后又去告你,要求你再次进行修改。这其中的过程是非常复杂而漫长的,每一轮谈判都需要一两年时间。据我所知,WTO里最长的案子“扯”了10年。

  □张肃菲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