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起使用新版机动车发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5:11 华商网-华商报 | |||||||||||||||||||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税务总局还明确,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据《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