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上了车险的私车被抢劫后,保险公司以拉“黑活”、车主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保险金8万余元。昨天,该案在通州法院审理,双方围绕是否拉“黑活”展开争论。
投保人衡先生的捷达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上了全车盗抢险。去年3月,他的外甥郝先生开车在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附近被人将车劫走。
郝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案发当天,有两名陌生人让他送到八一电影制片厂附近,还说“不会亏待你”这样的话,但自己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也没有收他们的任何钱物。
衡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郝先生拉这两个人,纯粹是帮忙。衡先生对此根本不知情,也就没有改变车辆作为私人用车的性质。
而法庭随后宣读了丰台公安分局在案发当日为郝某做的询问笔录,郝某在笔录中承认,两名陌生人在答应支付30元车费后才被允许上车。
“私家车怎么可能允许陌生人半夜上车?”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公司调查发现,郝某涉嫌利用该车私自运营,两名抢车者正是以打车的名义才轻易上车,并实施抢劫。
保险公司认为,衡先生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但事先并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因此,根据机动车综合险条例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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