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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煤气罐安全帽砸死乘客 家属获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10:2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如果双方都不上诉,57岁的杨启汶很快就能拿到33.4万余元现金。这些钱是儿子意外死亡后,法院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市运通发液化气供应站支付给他的赔偿金。前日,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认定两单位为杨的儿子死亡负责任后做出上述判决。

  去年10月3日下午,乘车经过东五环路的杨某在副驾驶座位上被窗外飞进来的煤气罐安全阀砸死。事后,其父杨启汶发现在儿子遭遇横祸同时,分属于上述两家单位的货车和煤气罐运输车在马路对面追尾。他认为,安全阀来自追尾事故的运罐车,遂提起诉讼,索赔近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致死杨的安全阀来自上述两家单位发生事故的车辆,责任应该分担。对于第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而言,司机于某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鉴于事发时其在履行职务,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而第二被告运通发液化气供应站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的义务,但运输煤气罐的车辆属非营运性质的轻型普通货车,且没有采取加高车辆防护栏、用绳索等工具固定煤气罐的方方。当交通事故发生,煤气罐从车上摔落,其中一煤气罐安全阀飞出,液化气站应该承担责任。

  鉴于两单位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中国石油天然气北京分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负担赔偿金200519.7元,剩下的133679.8元由液化气供应站承担,费用累计为33.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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