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龚墒)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必须要在国家和当地的工商部门备案。从明年起,所有自产汽车品牌均军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两项业务。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凡是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后,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地方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通知明确,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