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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次违章车主都未被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0:36  现代快报

  快报9月16日报道《111次违章,车主都未被告知》引起各界关注。车主、交管以及法律专家均对此事进行了表态、分析。车主高风龙认为,司机的守法意识很淡薄,但他不忍心让他们掏钱;交管部门认为,在这件事上,他们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交管部门的确是在严格依法处理违章,不过对恶意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法规严格执行。

  可以说,此事大体上尘埃落定。但是,其为何能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也的确发人深省。

  车主:

  自己承担所有罚款

  “他们一个月也就赚个千把块钱,所有的罚款还是都由我来承担吧。”昨天,当记者告知高风龙,从法律角度,他可以让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时,这位憨厚的餐馆老板婉言拒绝了。

  高老板告诉记者,违章多次的两个驾驶员,都是他从中介公司聘用来的,一个25岁,一个28岁,分别是湖南人和泰州人。这两个驾驶员的驾龄都在三年以上,所以,他用他们的时候也颇为放心。两年来,他们也没有发生什么大的交通事故,就有一次与一辆车发生了碰撞,最后经交警勘查,对方负全部责任。

  高风龙说,平时这两个驾驶员也有违章的情况,如闯红灯之类的,被交警当场逮住,一般也都是由他出钱到银行缴罚款了事。因为这些驾驶员薪水不高,一个月千把块,200元一次的罚款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而且,这些司机违章,有一部分都是为他办私事,如接送孩子上学什么的,自己也不忍心让他们掏钱。

  高风龙分析,这些司机之所以违章那么多次,和他们的交通意识淡薄有关。这些司机年纪轻、性子急,开车的时候可能很冲。而且,这些违章大部分都发生在白天,监控器的闪光灯很难发现,这也是造成司机不知道自己违章的原因。而对于高风龙自己而言,不会驾驶车辆,而且一天到晚忙着餐馆的生意,不知道也没时间去查查自己的车是不是出现了违章曝光的情况。而这辆车年检的时间是2005年12月份,所以违章情况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交管局: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

  昨天,南京市交管局的有关领导向媒体重申了他们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认为他们已经做了工作,而且闯红灯也不在执法告知范围之内,所以他们在这一事件上没有任何责任。目前他们已对30起以上曝光的违章车辆70多人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进行了告知。

  这位负责人说,早在今年8月1日省厅有关告知制度实施之前,交管局机动大队就对所有车辆的电子监控信息进行了筛选,其中查到苏A/D1773小型普通客车当时有110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即曝光),为全南京违法次数最高的车辆。

  发现此情况后,机动大队立即组织民警积极调查该车车主有关信息,发现该车车主姓唐(女),户口登记为百姓人家家常菜馆工作,但她所留的电话号码始终无法打通。7月6日,机动大队组织4位民警,一同上门向车主通报交通违法曝光情况并查扣该车。警官们分别到百姓人家的常府街店、黄埔路店、大桥南路店及惠民桥农贸市场,深入几家店的停车场查找该辆车,均无所获。民警又向停车场的保安打听有关苏AD1773车的情况,保安均告知未见过此车。

  因百姓人家总店是常府街店,机动大队还专门留下两位民警在该店的前后门予以守候,其余民警前往车主唐某娄子巷的住处,也没有找到人、车。第二天又派出警员继续查找该车,均没有发现该车踪影。后通知相关大队在路面执勤中注意查扣。

  “执法有瑕疵”无从谈起

  昨天,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民法专家周元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这一事件发表了一点自己的看法。

  周元伯教授认为,所谓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所依,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必须要做到执法必严,按法规办事。8月1日实施的这项告知便民措施,并没有把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列在必须告知的范围之内,因为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驾驶员是明知的,不需要交警部门的善意提醒。但交管部门还是想尽办法去寻找车主,这一行为是义务之外的行为,也可说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所以,若指责交管局在这一事件的执法上存在瑕疵是立不住脚的。

  不过,周元伯教授认为,执法告知制度留给它一个完善的过程是应该的,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予以解决。

  恶意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处

  南京财经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闯红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引发严重后果。“驾驶员如果连续多次闯红灯却不去接受处理,除特殊情况之外,我们有理由推定此人就是故意所为!”这位专家表示,从江苏警方出台的便民举措内容来看,警方的意图应该是对于那些善意(或者是无意识的)的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告知,通过此种方式杜绝此类行为继续发生或者恶化。“故意的意思就是明知道不对却还去做,他并非不知道!对于故意行为,善意的告知作用不大!”这位专家表示,增加执法成本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如果达不到这种效果,增加执法成本根本没有必要。因此,这位专家表示,警方的告知服务应该是不适用于恶性行为的。

  那么对于恶意违法的行为该怎样办?这位专家表示,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告知服务正在逐步完善中

  “此次江苏警方出台的服务举措前面有个定语:便民!既然是便民,那肯定有个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完善的过程!”警方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警方在全国率先提出系列便民举措,应该是顶着很大压力的,“自己给自己施压是一个方面,关键是提出了‘做好事’的口号就意味着必须要接受群众的各种考验!”这位人士表示,便民举措出台前尽管经过了众多专家的反复研究,但毕竟这些举措还是要跟群众打交道,在实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南京的这个违章111次没有接受处罚的事情,从目前的举措内容上看,似乎不属于警方应该告知的范围,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该车车主,本意上并没有闯红灯的故意,实际上闯红灯的行为都是其驾驶员所为,而其聘用的驾驶员目前均难以取得联系;而该车又没有到审验期,交管部门无法通过审验这一关提醒车主违章行为,而无意识的车主也不可能实时查询自己的违章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便民举措的告知服务制度,是不是也应该将此种行为列入执法告知范围呢?对此,这位人士表示,其实作为一项新生的服务制度,也应该有一个根据实际情况逐渐完善的过程。

  闯红灯酿祸多

  108次闯红灯,这意味着什么?至少有108个人的生命遭受到了威胁!

  昨天,许多读者打进快报热线,谴责了这几位司机的行为,认为闯红灯既害人,还害己。

  数据也说明了这个问题:2005年1月份—8月份,违反交通信号造成48起交通事故,其中有10人死亡,22人受伤。下面的案例也是血淋淋的教训:

  【案例一】2004年11月29日16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苏A39767重型自卸货车,沿栖霞大道由西向东行至十月村路口,因强行超越前方同车道内停在路口等信号待行的车辆而越中心黄实线从路左侧驶入路口时,刘某措施不及,才发现路口人行横道线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路口已至路口北侧,其车右前轮及右侧车身将骑电动自行车人戎某(女,31岁)及其后座乘载的儿童夏某(男,9岁,戎之子)撞刮摔倒,造成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2005年5月26日7时15分,孙某驾驶苏A4065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雨花南路由东往西至龙福小区路口时,因违反信号规定闯红灯,将由北向南正常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线上过路口的吴某(女,39岁)载其女丁某(11岁)撞倒,被大货车挤压,致吴某、丁某受伤,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六种渠道获知违法曝光信息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查询曝光信息,交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每周一《南京日报》刊登车辆曝光信息;

  二、通过“交管在线”网站(www.njjg.net)查询;

  三、拨打声讯电话(16860000),按电脑语音提示查询;

  四、短信定制查询。具体操作为:发送短信“车型代码+车号后6位”到1885666定制,车型代码01大型汽车、02小型汽车、06外籍汽车、07摩托车、08轻便摩托车;如蓝色牌照汽车苏AZ1234,则发送“02AZ1234”。如黄色牌照摩托车苏A01234,则发送“07A01234”。

  五、通过各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外办事窗口的电脑触摸屏查询;

  六、通过交管业务窗口人工查询。哪些场合容易发生交通违法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受客观条件影响,在两种状态下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在交通拥挤时,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因急于赶路,往往忽视了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畅通的重要性:压实线变道行驶、越道路中心线反道行驶、侵占非机动车道行驶、闯信号、遇路口内交通阻塞继续驶入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还将加剧交通拥挤状况,甚至造成交通堵塞。

  警方提醒:

  越是拥挤,机动车驾驶人越是要牢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这句老话。只有大家都按序通行,才能确保拥挤路段的通行效率。拥挤中要保持平和心态,按道行驶。

  二、在边远车少路段。在车少路况时,因缺少交通信息的刺激,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容易放松警惕,往往忽视了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超速行驶、违法变道、违法停车、违法倒车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

  警方提醒:

  路况越好越需要机动车驾驶人提高警惕,要知道车速越快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就越严重。行驶中要注意观察标志标线和各式信号灯,牢记按道行驶、按速行驶。

(编辑: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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