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六条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一些合资汽车生产企业仍未执行这一规定,他们的轿车产品仅标示品牌的英文名称和外商的商品商标,不用中文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一汽奥迪、一汽丰田、东风日产、上海通用、华晨宝马、南汽菲亚特、东南汽车等企业都是这样做的。他们的产品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汽车车身上找不出一个中文字,这是合资汽车生产企业的外方要强化自己的品牌形象,压制国内汽车品牌的战略行为,而合资企业的中方又无原则妥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合资企业的中方还认为这种“假洋鬼子”轿车好卖,但是这却是欺骗消费者。另外将使《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今后执行起来更加困难.更严重的是: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实施后,仍有些合资企业把车身后部的中文的生产企业名称取消了,还有些合资企业正在准备这么干,认为这是打“擦边球”,国家前段时期没有管,今后也不会管的,所以这种违背政策的做法还可能很快蔓延到全部合资企业。
那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这一规定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上述状况到8月份,执行的合资企业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却在减少呢?这主要是因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章的条款,既没有配套的管理办法,又没有具体的执法监督部门来过问。国家机关的一个通病是:只管制定政策和发布政策,不管落实,更多政策缺乏实施细则。一些合资企业才敢违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这实在是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国家的品牌战略无法贯彻落实。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良后果极其严重。
建议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如在汽车生产厂家申报认证公告和汽车上牌照及汽车年检时,均增加审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六条的执行情况的内容。没有执行政策的合资企业的产品就无法销售,销售了也无法上牌,上牌后私自更换商标,或缺少生产企业名称的汽车,无法通过年检,这个管理办法一旦出台,不用两个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这项规定就会得到彻底的贯彻,以至一些合资企业还要召回汽车产品,添加中文的生产企业名称的标牌,国家的产品品牌战略也才能得到落实。只是不知发改委何时能发布这个管理办法?(饶 达 阎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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