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颁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日前下发了关于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机动车维修业户从本月1日起实行新制度,原上海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同时作废。
新制度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这比上海汽车维修行业原先实行的质保期标准分别提高了100%和11%,400%和200%,100%和42%。还增加了专项修理质保期,同时还规定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要求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可自行制订相关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新制度规定的保证期,并应向社会公示;向修车客户出具的合格证、结算清单等各类有效凭证上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应与公示的质量保证期相符,同时在相关凭证上要填写出厂里程表示值、出厂日期和质量检验员姓名等。
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记者 钟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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