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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修完车莫忘索取合格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6:53  北京晚报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给汽车用户来了诸多利好,如:汽车维修要有“保质期”;零配件须明码标价;修车要建“病历”等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因此在这里也特别提醒汽车用户修完车别忘索取修车竣工合格证。

  但是记者在8月3日、4日的采访中发现,很多车主根本不知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在8月1日实施,更不知道修完车还有索取修车合格证这回事,汽修厂也没有提供给用户相应的修车竣工合格证,问题出在哪里?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但是,据了解,这种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合格证,目前尚未发放到汽车维修厂,何日发放仍需等待时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实施,使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零配件要明码标价。按照新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按照新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对于汽车用户的最大福音是,新规定明文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有的汽车经数次修不好、花费几千或上万元维修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汽修的门槛,同时还告诫维修技术能力水平差的汽修企业,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不能不懂装懂、不会装会,欺骗消费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的实施,众多车主纷纷表示赞同,认为这一规定应早些出台,但在实施上有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维修质量纠纷的界定上,解决起来会相当麻烦。但是不管怎样,都进一步提升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新规定对于那些“路边店”和“黑店”来说,将是生死大限,因为新规提高了行业入围门槛。如修理厂从事一、二类维修业务的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等等。汽车维修行业面临着一次大洗牌。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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