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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注意事项(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6:26  北京晚报

  当您在租赁车辆的同时,您不仅要关注车辆的车况、品牌、价格,同时要更多的关注租赁合同的细节及条款,以免由于疏忽导致权利和责任的纠纷。以下罗列出的事项须注意:

  意外风险及违约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提前告知租赁公司承租人应承担部分租金损失。(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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