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实施 汽车国产化率要求更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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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8:34 北京青年报 | |
作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记者近日走访了海关总署关税司负责人。 记者:《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负责人:《管理办法》有3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汽车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二是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由于《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在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实施征税,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又维护了公平竞争。 三是符合国际公约和惯例。我国是《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该公约总规则规定,当某一商品进口时,如果已经具备该项商品的基本功能或特征时,即应当按照该项商品的完整品适用税率。因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整车基本特征的,适用整车税率,按整车税率征税,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则按汽车零部件适用税率,按零部件税率征税。 记者:汽车生产企业如果违反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如何处理? 负责人:第六章对两类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未如实申报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前未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由发展改革委暂停有关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待汽车生产企业纠正后,再予以恢复。 记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整车认定与过去曾经实施过的国产化认定有何区别? 负责人:1992年,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汽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汽车整车,其国产化率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的,对进口零部件给予减征一部分关税的政策优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优惠政策》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国产化提出了要求,实际上构成了对进口相同的零部件适用了不同税率的差别待遇,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不完全一致,因此,我国2001年11月加入WTO以后即停止执行这项政策。《管理办法》与《优惠政策》完全不同:《优惠政策》对达到不同国产化率的汽车设定不同关税税率,目的是对汽车产业进行保护;《管理办法》恰恰相反,其目的是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秩序,统一海关执法。就是对相同性质的汽车零部件适用相同的税率。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统一按整车适用关税税率,对没有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统一按零部件征税。由于政策目标不同,因而在管理原则、作业流程方面均不相同。 class=B14 colspan=3> 作者:张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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